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211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112號
- 債權人
- 陶之尊管理負責人
- 法定代理人
- 魯凌
- 債務人
- 皇品頤養世界發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秀枝
- 債務人
- 劉意川
- 債務人
- 陳美芬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債務人皇品頤養世界發展有限公司、劉意川、陳美芬為新北市○○區○○路000 巷00弄0 號1 樓及2 號1 樓建物之所有權人之第一類地政登記謄本。
二、債務人劉意川、陳美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求債務人劉意川、陳美芬為本件給付之法律上原因及相關釋明證據。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