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88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883號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代理人
- 劉冠甫
- 債務人
- 松果傢飾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柯玫君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陳月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玖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