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65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劉宇田、彭心筠
- 當事人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鄭啟豪、霈澤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彭心筠、朱家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564號債 權 人 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宇田 代 理 人 鄭啟豪 債 務 人 霈澤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心筠 債 務 人 彭心筠 債 務 人 朱家敬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捌佰零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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