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84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48號
- 債權人
- 台中消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瑞灥
- 債務人
- 億成機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人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叁仟叁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表:│├──┬───────────┬────────────┬───────────┤│編號│ 本 金 金 額│ 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 新 臺 幣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1 │32,840元│108年10月1日│六│├──┼───────────┼────────────┼───────────┤│2 │47,968元│108年10月31日 │六│├──┼───────────┼────────────┼───────────┤│3 │54,288元│108年12月2日│六│├──┼───────────┼────────────┼───────────┤│4 │44,224元│108年12月31日 │六│├──┼───────────┼────────────┼───────────┤│5 │44,000元│108年12月31日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