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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934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9345號

債權人
台灣田中貴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七田 巧
代理人
高志明律師
代理人
翁焌旻律師
代理人
林子堯律師
債務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伍拾壹萬陸仟伍佰肆拾貳點壹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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