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023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0230號
- 債權人
- 慧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馮慧智
- 債務人
- 福樺謙邸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姬斯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萬陸仟叁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債權人逾上開範圍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所提出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契約及合約終止確認書,其上所載契約當事人為債權人與債務人福樺謙邸社區管理委員會,並由主任委員許秀華及債務人黃玉玲分別蓋上小章,惟觀諸契約上大小章位置緊鄰,是債務人黃玉玲當係以福樺謙邸社區管理委員會代表人名義而非個人之名義蓋章,則契約當事人實為債務人福樺謙邸社區管理委員會,雖債權人以債務人黃玉玲係代表債務人福樺謙邸社區管理委員會簽署合約終止確認書,並收受裝潢保證金進退款時序及明細等紙本為主張其為連帶債務人之依據,然非法人團體與其法定代理人,於法律上係屬不同權利主體,是由前開說明可知,債務人黃玉玲並非契約當事人,則債權人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