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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09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威智

  • 當事人
    群優實業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氫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0900號債 權 人 群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智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氫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代表公司之股東,如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不得同時為公司之代表,公司法第59條定有明文。有限公司之董事,依同法第108 條第4 項規定,亦準用之。如違反此項禁止規定,其法律行為應屬無效(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180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氫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委託債權人承作模具,並訂有模具承制合約書,故請求債務人給付承攬之總價款。惟查群優實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為陳威智,氫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亦為陳威智,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參,可認陳威智係同時為該二公司之代表,則揆諸首揭說明,其所訂之模具承制合約書自屬無效,準此,本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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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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