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459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4594號
- 債權人
- 桂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嘉輝
- 債務人
- 璟鈦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廉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陸萬貳仟玖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柒仟陸佰叁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中壹拾壹萬叁仟零貳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中肆拾萬貳仟伍佰捌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其中叁萬玖仟陸佰玖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