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559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5598號
- 債權人
- 成功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牧富
- 債務人
- 鄒婉筠
- 債務人
- 鄒孟真即皇順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玖拾叁萬柒仟玖佰叁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二、債務人鄒孟真即皇順企業社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壹萬陸仟伍佰肆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