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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67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游儒顯
  • 被告
    張妤安即五蔬活果汁果盤專賣店陳文川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伍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6700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游儒顯 債 務 人 張妤安即五蔬活果汁果盤專賣店 債 務 人 陳文川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伍仟捌佰叁拾壹元,及依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  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新臺幣)│         │      │       │ ├──┼─────┼─────────┼──────┼───────┤ │001 │ 57,166 元│民國109 年9 月7 日│至清償日止 │年息4.61%   │ ├──┼─────┼─────────┼──────┼───────┤ │002 │228,665 元│民國109 年9 月7 日│至清償日止 │年息4.61%   │ └──┴─────┴─────────┴──────┴───────┘ 違約金: ┌──┬─────┬─────────┬──────┬───────┐ │本金│ 本  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新臺幣)│         │      │       │ ├──┼─────┼─────────┼──────┼───────┤ │001 │ 57,166 元│民國109 年10月8 日│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     │         │      │以內者,按上開│ │  │     │         │      │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者,按上開利率│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違約金    │ ├──┼─────┼─────────┼──────┼───────┤ │002 │228,665 元│民國109 年10月8 日│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     │         │      │以內者,按上開│ │  │     │         │      │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者,按上開利率│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違約金    │ └──┴─────┴─────────┴──────┴───────┘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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