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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89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
    傅玉雯、鄭雪足

  • 原告
    宸寬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汎潔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8922號債 權 人 宸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玉雯 債 務 人 汎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雪足 一、債務人汎潔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玖仟陸佰壹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對債務人李侑臻之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侑臻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李侑臻住所設於蘆竹區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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