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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911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9113號

債權人
智強科技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泰松
債務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伍拾玖萬壹仟叁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3911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東貝光電科│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6%    │
│  │7350000 │技股份有限│10月17日起 │      │       │
│  │元   │公司   │      │      │       │
├──┼────┼─────┼──────┼──────┼───────┤
│ 002│新臺幣 │東貝光電科│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6%    │
│  │7241350 │技股份有限│11月3 日起 │      │       │
│  │元   │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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