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038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0389號
- 債權人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道
- 代理人
- 歐陽宇莉
- 債務人
- 方訊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王勝怡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顏志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壹萬柒仟肆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4038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方訊國際開發有│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2.89% │ │ │502,211元 │限公司、王勝怡│9 月11日起 │ │ │ │ │ │、顏志超 │ │ │ │ ├──┼─────┼───────┼──────┼───────┼─────────┤ │ 002│新臺幣 │方訊國際開發有│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2.89% │ │ │215,233元 │限公司、王勝怡│9 月20日起 │ │ │ │ │ │、顏志超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方訊國際開發有│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 │ │502,211元 │限公司、王勝怡│10月12日起 │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 │ │、顏志超 │ │ │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 │ │ │ │ │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002│新臺幣 │方訊國際開發有│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 │ │215,233元 │限公司、王勝怡│10月21日起 │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 │ │、顏志超 │ │ │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 │ │ │ │ │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