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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038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0389號

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歐陽宇莉
債務人
方訊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王勝怡
債務人
債務人
顏志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壹萬柒仟肆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4038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方訊國際開發有│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2.89%     │
│  │502,211元 │限公司、王勝怡│9 月11日起 │       │         │
│  │     │、顏志超   │      │       │         │
├──┼─────┼───────┼──────┼───────┼─────────┤
│ 002│新臺幣  │方訊國際開發有│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2.89%     │
│  │215,233元 │限公司、王勝怡│9 月20日起 │       │         │
│  │     │、顏志超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方訊國際開發有│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
│  │502,211元 │限公司、王勝怡│10月12日起 │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  │     │、顏志超   │      │      │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
│  │     │       │      │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002│新臺幣  │方訊國際開發有│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
│  │215,233元 │限公司、王勝怡│10月21日起 │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  │     │、顏志超   │      │      │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
│  │     │       │      │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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