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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060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0602號

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郭泰寧
債務人
震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林年君
債務人
債務人
林同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仟捌佰柒拾肆萬貳仟壹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40602號
 利息:
┌──┬──────┬─────────┬─────────┬─────┬──────┐
│本金│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震隆工業股份有限公│自民國109 年12月30│至清償日止│年息2.82%  │
│  │2,000,000元 │司、林年君、林同慶│日起       │     │      │
│  ├──────┤         ├─────────┤     │      │
│  │新臺幣   │         │自民國109 年11月30│     │      │
│  │8,000,000元 │         │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震隆工業股份有限公│自民國109 年8 月22│至清償日止│年息2.58%  │
│  │24,700,000元│司、林年君、林同慶│日起       │     │      │
├──┼──────┼─────────┼─────────┼─────┼──────┤
│ 003│新臺幣   │震隆工業股份有限公│自民國109 年9 月2 │至清償日止│年息2.83%  │
│  │441,564元  │司、林年君、林同慶│日起       │     │      │
│  ├──────┤         │         │     │      │
│  │新臺幣   │         │         │     │      │
│  │1,766,233元 │         │         │     │      │
├──┼──────┼─────────┼─────────┼─────┼──────┤
│ 004│新臺幣   │震隆工業股份有限公│自民國109 年8 月3 │至清償日止│年息2.83%  │
│  │3,168,796元 │司、林年君、林同慶│日起       │     │      │
├──┼──────┼─────────┼─────────┼─────┼──────┤
│ 005│新臺幣   │震隆工業股份有限公│自民國109 年8 月2 │至清償日止│年息2.58%  │
│  │13,665,513元│司、林年君、林同慶│日起       │     │      │
├──┼──────┼─────────┼─────────┼─────┼──────┤
│ 006│新臺幣   │震隆工業股份有限公│自民國109 年11月5 │至清償日止│年息1.88%  │
│  │200,000元  │司、林年君、林同慶│日起至民國110 年3 │     │      │
│  ├──────┤         │月27日止,按年息1%│     │      │
│  │新臺幣   │         │計算,及自民國110 │     │      │
│  │1,800,000元 │         │年3 月28日起   │     │      │
├──┼──────┼─────────┼─────────┼─────┼──────┤
│ 007│新臺幣   │震隆工業股份有限公│自民國109 年11月5 │至清償日止│年息1.88%  │
│  │450,000元  │司、林年君、林同慶│日起至民國110 年3 │     │      │
│  ├──────┤         │月27日止,按年息 │     │      │
│  │新臺幣   │         │1.5%計算,及自民國│     │      │
│  │2,550,000 元│         │110 年3 月28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震隆工業股份有限公│自民國110年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2,000,000元 │司、林年君、林同慶│1 月30日起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  ├──────┤         │      │      │十,逾期在六個月以│
│  │新臺幣   │         │      │      │上者,按上開利率百│
│  │8,000,000元 │         │      │      │分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   │震隆工業股份有限公│自民國109年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24,700,000元│司、林年君、林同慶│9月22日起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  │      │         │      │      │十,逾期在六個月以│
│  │      │         │      │      │上者,按上開利率百│
│  │      │         │      │      │分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   │震隆工業股份有限公│自民國109年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441,564元  │司、林年君、林同慶│10月2 日起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  ├──────┤         │      │      │十,逾期在六個月以│
│  │新臺幣   │         │      │      │上者,按上開利率百│
│  │1,766,233元 │         │      │      │分之二十計算   │
├──┼──────┼─────────┼──────┼──────┼─────────┤
│ 004│新臺幣   │震隆工業股份有限公│自民國109年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3,168,796元 │司、林年君、林同慶│9 月3 日起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  │      │         │      │      │十,逾期在六個月以│
│  │      │         │      │      │上者,按上開利率百│
│  │      │         │      │      │分之二十計算   │
├──┼──────┼─────────┼──────┼──────┼─────────┤
│ 005│新臺幣   │震隆工業股份有限公│自民國109年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13,665,513元│司、林年君、林同慶│9月2 日起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  │      │         │      │      │十,逾期在六個月以│
│  │      │         │      │      │上者,按上開利率百│
│  │      │         │      │      │分之二十計算   │
├──┼──────┼─────────┼──────┼──────┼─────────┤
│ 006│新臺幣   │震隆工業股份有限公│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200,000元  │司、林年君、林同慶│12月5 日起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  ├──────┤         │      │      │十,逾期在六個月以│
│  │新臺幣   │         │      │      │上者,按上開利率百│
│  │1,800,000元 │         │      │      │分之二十計算   │
├──┼──────┼─────────┼──────┼──────┼─────────┤
│ 007│新臺幣   │震隆工業股份有限公│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450,000元  │司、林年君、林同慶│12月5 日起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  ├──────┤         │      │      │十,逾期在六個月以│
│  │新臺幣   │         │      │      │上者,按上開利率百│
│  │2,550,000 元│         │      │      │分之二十計算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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