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334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3341號
- 債權人
- 吳紀靜
- 債務人
- 開立數位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所請求之各紙支票之退票理由單或拒絕證書所記載之內容?
二、債務人開立數位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資料。(聲請狀所記載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於所提供之身分證號碼查詢內容不符)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