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380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3808號
- 債權人
- 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南光
- 債務人
- 璟鈦科技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陳廉鈞
- 債務人
- 人 樓
- 債務人
- 胡貴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柒萬陸仟貳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百分之零點一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