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382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3828號
- 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涂元光
- 債務人
- 皇宇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彥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陸佰貳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259749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9年10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2,627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W016395、Y259749、23252062。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