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392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3923號
- 債權人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松岳
- 債務人
- 璞金開創建築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淳鴻
- 債務人
- 王淳鴻
- 債務人
- 洪新發
- 債務人
- 洪瑞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新臺幣(下同)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㈤新臺幣(下同)叁仟貳佰肆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㈥新臺幣(下同)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