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86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860號
- 聲請人
- 松英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清森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催字第860號)┌──────────────────────────────────────┐│支票附表: 109 年度司催字第860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豪信工程行│永豐銀行中│109年11月30日 │110,000元 │AN9101130 │ ││ │莊金瑄 │和分行 │ │ │ │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