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536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368號
- 聲請人
- 造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玉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民華即峙袈工程行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經核,本件系爭本票雖載有到期日,仍須踐行提示,方得聲請本票裁定行使追索權。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屆期後,有無「現實」提出本票向發票人提示付款?如有,請敘明提示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