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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537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371號

聲請人
鴻霖印刷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玉章
相對人
張云喬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陸萬壹仟伍佰元元,經提示不獲付款,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85條第1 項之規定,本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本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發票人得行使追索權。經查,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本票上已記載有到期日為民國110 年2 月5 日,系爭本票既未屆到期日,聲請人依法尚無追索權可資行使。故聲請人之聲請,依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訟訴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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