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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864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8640號

聲請人
李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順
相對人
倍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哲勤
相對人
陳哲勤

上列聲請人聲請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a.未滿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b.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c.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d.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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