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簡聲字第36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簡聲字第365號
- 聲請人
- 國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陶傳正
- 相對人
- 黃星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現設籍於新北市三重戶政事務所,以致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退郵信封影本等為證,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