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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013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013號

聲請人
業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台光
相對人
UNIMAX INVESTMENT SERVICES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廖書尉
相對人
方穗蓮

      邱華榮

上列當事人間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五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方穗蓮、邱華榮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方穗蓮、邱華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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