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10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105號
- 聲請人
- 暐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善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全玖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全玖股份有限公司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全玖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鈞院109年度司裁全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准相對人在新台幣2,137,199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09年度司裁全字第1098號、109年度司促字第41984號等卷宗審核,相對人全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聲請以109年度司裁全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相對人於民國109年12月7日以與假扣押所欲保全之相同請求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核發支付命令,聲請人於法定期間內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聲請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現由本院110年度補字第195號審理中,業據相對人全玖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報並提出支付命令影本為證,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