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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509號

發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509號

聲請人
耀騰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書娟
相對人
博飛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萍和

上列當事人間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博飛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萍和」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王萍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許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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