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57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576號

聲請人
宏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苙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定有明文。但享有此項聲請權者,以其支出訴訟費用得求償於他造或第三人之當事人為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鈞院108 年度訴字第3667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為此,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667號民事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審閱後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民事庭審理依法免徵裁判費,另聲請人於前開訴訟程序進行中雖為相對人預納新臺幣1,566元提解費用,惟經本院於109 年3 月19日發函退還該筆費用,並直接匯入聲請人本人之第一銀行連城分行帳號,是以聲請人並無已支出而得向相對人求償之訴訟費用,則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依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