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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758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758號

聲請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
振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曾仁勇
相對人
相對人
吳世翔

      林清富

上列當事人間108 年度司裁全字第1379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關於為相對人振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仁勇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一0八年度存字第二四六號擔保提存事件所提供之擔保物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0五年度甲類第五期債券,面額新臺幣叁拾萬元,准予變換為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0五年度甲類第十一期債券。

聲請人關於對相對人吳世翔、林清富之聲請部分駁回。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此觀同法第106 條規定自明。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振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仁勇間假扣押事件,前依鈞院108 年度司裁全字第1379號民事裁定,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5 年度甲類第5 期債票,面額新臺幣叁拾萬元辦理提存,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院)以108 年度存字第246 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前開債券即將屆期,為此聲請以同額之債票變換等語,有聲請人提出本院108 年度司裁全字第1379號裁定、基院108 年度存字第246 提存書等件影本為證。本院經審認聲請人聲請變換之提存物與本院108 年度司裁全字第1379號民事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物尚屬相當,是聲請人之聲請,依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相對人吳世翔、林清富非本件之受擔保利益人,聲請人就此部分之聲請與法不符,應予駁回,於此一併指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95條、第81條第1 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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