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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連士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0號

原告
富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鵑
被告
禾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澤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於工程承攬契約第21條約定:「倘因爭執涉有訴訟時,甲乙雙方均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本院司促字卷第23頁),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連士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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