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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鄧雅心

上訴人
即 原 告(即被選定人)
上訴人
李元榮
上訴人
洪鳳敏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統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銀河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政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不服本院民國113年6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查,上訴人之先位聲明全部敗訴,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744,352元(計算式:4,496,832元+347,520元+90萬元=5,744,35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887元(捌萬陸仟捌佰捌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依被上訴人人數附據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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