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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李宇銘

原告
金鋒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俊鋒
訴訟代理人
陳孟暄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林珊玉律師
被告
永邦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伯哲
訴訟代理人
林廷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兩造之法定代理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已變更,未據聲明承受訴訟,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又兩造請各由新任法定代理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附繕本乙份),並提出由新任法定代理人代表兩造出具之委任狀。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律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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