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8號
- 原告
- 金鋒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俊鋒
- 訴訟代理人
- 陳孟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憲愷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林珊玉律師
- 被告
- 永邦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伯哲
- 訴訟代理人
- 林廷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兩造之法定代理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已變更,未據聲明承受訴訟,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又兩造請各由新任法定代理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附繕本乙份),並提出由新任法定代理人代表兩造出具之委任狀。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