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4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41號
- 原告
- 助晟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蘇樹
上列原告與被告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363,185元(陸仟零參拾陸萬參仟壹佰捌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3,256 元(伍拾肆萬參仟貳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