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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4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劉明潔

上 訴 人
傳御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云晏
上 訴 人
岳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明珠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109年度建字第4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0萬3,5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0,8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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