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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
    劉明潔
  • 法定代理人
    江云晏、羅明珠

  • 上訴人
    傳御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岳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47號 上 訴 人 傳御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云晏 上 訴 人 岳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明珠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109年 度建字第4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0萬3,5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0,8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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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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