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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6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陳佳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64號

原告
卡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麗玉
被告
華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958,5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1,2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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