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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69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蔡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69號

原告
即上訴人
詮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益章
被告
即被上訴人
洪琮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年1 月20日本院109 年度建字第6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 萬4,6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 萬8,2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惠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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