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智字第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智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錦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翔峰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歐比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德卿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盟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金建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智字第2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