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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智字第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王凱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智字第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錦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翔峰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歐比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德卿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盟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金建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智字第2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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