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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534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534號

聲請人
王兆翔
代理人
葉力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兆翔自中華民國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其陳述略以:聲請人目前之債務總額新臺幣(下同)1,866,431元,對於金融機構負債。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銀行)為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國泰銀行提出180期、利率1%、以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4,333元之方案,然聲請人尚積欠3間資產管理公司債務,且其目前任職於有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收入僅薪資所得約2萬4,000元,其每月必要支出則以109年行政院公告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500元之1.2倍即18,600元計算,故其目前每月收入扣除基本開銷後僅餘5,400元,實無力負擔國泰銀行之還款方案,因而調解不成立;惟聲請人願撙節開支,提出更生還款計劃草案,以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5,400元,共72期,6年清償,清償之總金額388,800元,因而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等語;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全戶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7年至108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債權人清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房屋租賃契約書、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郵政存簿儲金簿、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收入切結書等影本為證據。

二、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於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前,曾向本院聲請調解,惟聲請人無法負擔國泰銀行所提出之調解方案,因而調解不成立,此有民國109年9月17日本院109年度司消債調字第720號調解程序筆錄及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在卷可參,則聲請人已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而未能成立。又查,依據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內容,既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形存在,又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予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至於聲請人於更生程序開始後,應另提出足以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俾免更生程序進行至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規定應行清算之程度,附此說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上午11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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