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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6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1 日
  • 法官
    王雅婷

  • 當事人
    林沛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625號聲 請 人 林沛涵 代 理 人 陳志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雅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但育緗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73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0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1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10+1)×43×10=4,730 元】。 二、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三、提出聲請前五年內「承鋒創意科技有限公司、泓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活動種類、內容及營業額資料,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聲請前五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承鋒創意科技有限公司、泓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務,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五、提出最新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正本。六、聲請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清償不能之虞之證明文件。 七、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含保險契約)。 八、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土地、建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及帳號、及至補正日之數額)、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二)收入數額:聲請前2 年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明細表、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若為存摺影本請提出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若無亦請提出收入切結書等以資證明)。 (三)必要支出數額:聲請前2 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之車號、行照影本、聲請前2 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四)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應受扶養人吳采湄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與受扶養人之關係,並提出該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可省略),並提出吳采湄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107 至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九、債權人清冊:應提出對債權人粘文福、裕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溫存能之債務存在及借還款紀錄之證明文件。 十、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預定更生計畫之草案。 十一、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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