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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2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陳映如楊千儀王婉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23號

原告
陳威仁
被告
陳重光 原住桃園市○○區○○○街00巷0號1樓

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109 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9 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

院於民國109 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45 元,及自民國109 年7月31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2 萬5,84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準備程序當庭變更請求之金額為745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情,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準備程序筆錄附卷可按(簡上附民卷第9 頁、本院卷第38頁)。核原告上開所為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與上述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明知其並無資力支付計程車車資,卻於108年7 月14日上午10時5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 號「貝爾頌」汽車旅館前,招攬原告所駕駛之計程車,上車後即向原告佯稱欲前往新北市○○區○○路○段000 巷00號前,指示原告駕車前往該址,致使原告陷於錯誤而駕駛計程車搭載被告前往該址,嗣抵達上址地點後,被告未支付任何車資予原告,並向原告佯稱欲返家拿取款項支付車資,被告下車後即逕行離去而未再返回,原告因而受有應收取745 元車資之財產上損失。爰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㈡、經查,被告於上揭時地招呼原告所駕駛之計程車,於到達指示之地址後,並未支付原告應給付之車資745 元即逕行離去等情,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對被告起訴涉犯詐欺罪,經本院刑事庭以109 年度簡字第1367號判決被告詐欺得利罪,判處有期徒刑6 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後於刑事庭準備程序當庭撤回上訴而告確定等情,有本院109 年度簡字第1367號刑事判決書及準備程序筆錄附卷可考(本院卷第11至1 頁、簡上附民卷第5 至6 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涉犯詐欺得利罪之刑事案件電子全卷核閱無誤。且被告迄未提出書狀或到場對此部分為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可知,被告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造成原告受有745 元之損害,揆諸上開規定,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745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對被告得請求之損害賠償,係以金錢為支付標的,無確定期限,又未約定利率,且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係於109 年7 月30日當庭交付被告等情,有準備程序筆錄附卷可佐(簡上附民卷第5 頁)。是原告另請求被告應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 年7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應屬有據,亦應准許。

四、結論,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745 元,並自109 年7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因此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楊千儀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23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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