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3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36號
- 上訴人
- 陳威銘
- 被上訴人
- 合眾數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漢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6,329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參萬捌仟壹佰柒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 第2 項、第481 條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