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4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1 日
- 法官陳映如、王婉如、蔡惠琪
- 當事人長新技研股份有限公司、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簡上字第41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長新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甸蘭 訴訟代理人 黃奕雯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Philip Lin 訴訟代理人 路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22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09 年度板簡字第133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0 年4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 上訴人於民國108 年11月1 日委託被上訴人運送裝載貨物之貨櫃1 只至JEBEL ALI ,被上訴人依約於108 年11月18日完成運送,惟經被上訴人通知上訴人指定之收貨人PLANET OF SPORT ,SPORTS EQUIPMENT TRADING UAE AJMAN AL JURF (下稱收貨人)提領貨櫃,卻未獲置理,致生逾期之場租費及貨櫃延滯費,兩造商討後,上訴人遂於109 年1 月9 日出具切結書(下稱系爭切結書),同意代收貨人支付全部超期費用、海運費及目的港費用,並以收貨人實際提領貨櫃當天結算應負擔之費用,且計至108 年12月25日止,累積超期費用為美金2,605 元。嗣因收貨人遲至109 年1 月22日方始提貨,則計至該日止,全部超期費用共為美金7,471 元(計算式詳附表所示),已先由被上訴人墊付,因兩造向來均以新臺幣(未表示幣別者下同)結算,以當時匯率30.5元兌換後為23萬9,259 元(含稅),經被上訴人多次催討,上訴人迄未給付,為此,爰依系爭切結書,請求上訴人給付23萬9,259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原審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則以:上訴人與收貨人間之運送契約為FOB ,依約應由收貨人支付運費,是上訴人不負任何責任,而本件收貨人因不明原因未提貨,上訴人於108 年11月即曾要求被上訴人向船運公司說明棄貨以免產生高額費用,被上訴人明知該批貨物價值僅美金1389.96 元,卻僅表示不能棄貨,棄貨亦會產生費用等語,未基於職業道德及專業,積極聯絡收貨人提貨,或協助上訴人辦理棄貨、退貨,致生本件高達美金7,471 元之費用,上訴人無法負擔,被上訴人應自行承擔或向收貨人追索。況本件發生時,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尚在國外,故系爭切結書係在未告知且未得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同意下,由上訴人之助理簽立,然該助理未得上訴人授權,自不能要求上訴人負擔此筆費用。退步言,系爭切結書僅約定上訴人願負擔之超期費用計至108 年12月25日止,該日後所生超期費用不應由上訴人承擔,且計算至108 年12月25日之金額為美金2594.25 元,並非系爭切結書所載美金2,605 元等語資為抗辯,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108 年11月1 日委託被上訴人運送裝載貨物之貨櫃至JEBEL ALI ,被上訴人於108 年11月18日送達至目的港,收貨人遲至109 年1 月22日始提領貨櫃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訂艙通知單為憑(見司促卷第9 頁至第13頁),且為上訴人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又被上訴人主張依系爭切結書所載,上訴人同意支付至收貨人提領貨物止所生全部超期費用,則計算至收貨人實際提領貨物之109 年1 月22日止,共計23萬9,259 元,上訴人應如數給付等語,惟為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㈠按借據內印章及作押房契既均屬真正,雖由他人代為立據而除有確切反證外,自應推定為本人授權行為。收據、契約書內之印章為真正時,印章名義人應對該收據、契約書負責,縱該收據、契約書由他人代為立據,除有確切反證外,仍應推定由印章名義人授權而為之,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8816號判例、72年度台上字第3309號判決可資參照。本件上訴人對於系爭切結書上之公司大小章印文為真正一節並未爭執(見原審卷第106 頁),依上開說明,除有確切反證外,自應推定係經上訴人授權所為,且應由上訴人提出反證舉證。然上訴人於原審當庭自承:系爭切結書上之公司大小章均為真正,且助理有權利處理此業務等語(見原審卷第106 頁),堪認簽立系爭切結書之助理有權處理本件收貨人遲誤提領貨物致生超期費用一事,且上訴人亦未提出具體、確切之反證,則上訴人於本院始翻異前詞,改稱並未授權助理簽立系爭切結書,原審所述屬誤會等語,顯無可採。 ㈡再查,系爭切結書載明:「查本公司長新技研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為安排運送裝載,. . . 此筆於ETA 2019/11/18抵港至JEBEL ALI ,因收貨人延遲提領貨物,目的港產生場租、櫃櫃超期費用,結算至2019/12/25號共計USD 2605,目的港超期費按沛華公司所提供之計算如下。本公司在此聲明,同意幫收貨人支付全部超期費用,承擔之超期費用按實際收貨人提領貨櫃當天結算為止,並且承擔海運費及JEBEL ALI 目的港LOCAL 費用,共計AED5201 (=USD 1413.3 ),上述所有費用,本公司同意於2020.01.15號之前支付給沛華公司」等語(見原審卷第71頁),是依系爭切結書約定,上訴人同意支付至收貨人實際提領貨櫃之日止之全部超期費用。又上訴人委託被上訴人運送之貨櫃已於108 年11月18日送達,收貨人遲至109 年1 月22日始提領貨櫃一情,如前所述,且被上訴人所主張附表所示逾期場租及櫃租之計算方式復為上訴人不爭執,則上訴人自108 年11月18日起至109 年1 月22日止,所應承擔之超期費用為美金7471.55 元(計算式:美金2,186.25元+美金3,872 元+美金1413.3元=美金7471.55 元),再兩造均表示確係以新臺幣結算款項(見本院卷第50頁),上訴人就當時之匯率為30.5元一節亦未爭執,是上訴人應負擔之超期費用含稅後為23萬9,276 元【計算式:美金7471.55 元×30.5×(1 +5%)=23 萬9,276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則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超期費用23萬9,259 元,既未逾上開範圍,應屬有據。至上訴人抗辯系爭切結書僅約定上訴人負擔至108 年12月25日止之超期費用,且被上訴人計算至108 年12月25日止之金額有誤等語,然上訴人上開僅同意負擔至108 年12月25日止之超期費用之抗辯,與系爭切結書前揭內容顯不相符,而被上訴人本件請求之超期費用係計算至實際領貨之日即109 年1 月22日止,故系爭切結書上原記載計算至108 年12月25日之超額費用是否有誤,對本件超額費用之計算尚不生影響,是以上訴人抗辯僅同意負擔至108 年12月25日止之超期費用美金2594.25 元,洵屬無據。 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請求權並未約定清償期,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被上訴人催討,上訴人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查本件支付命令係於109 年3 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司促卷第55頁),是被上訴人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9 年3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系爭切結書約定,請求上訴人給付23萬9,259 元,及自109 年3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王婉如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黃筱玲 附表: 一、場租費用說明: 前10天不收費,第11日起至第15日,每日美金22.25 元,第16日起每日美金41.5元。 ⒈108年11月18日(到港)至108年11月28日:不收費。 ⒉108 年11月29日至108 年12月3 日:5 日×美金22.25 元= 美金111.25元。 ⒊108 年12月4 日至109 年1 月22日(領貨):50日×美金41 .5元=美金2,075 元。 ⒋小計:美金2,186.25元 二、櫃租費用說明: 前14日不收費,第15日起7 日,每日美金38元,第8 日起,每日美金81.5元。 ⒈108年11月18日(到港)至108年12月2日:不收費。 ⒉108 年12月3 日至108 年12月9 日:7 日×美金38元=美金 266 元。 ⒊108 年12月10日至109 年1 月22日(領貨):44日×美金81 .5元=美金3,586 元。 ⒋申請延後提領之單證費每單美金20元。 ⒌小計:美金3,872元。 三、海運費及目的港費用:美金1413.3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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