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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46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高文淵鄧雅心連士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460號

上訴人
施信宏即國際創業報社
被上訴人
劉永富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本院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16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2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並準用於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審於109年12月1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9年12月4日送達上訴人,嗣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9年度救字第263號裁定駁回確定,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件為證。綜上,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不合法,且已經原審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鄧雅心

法 官 連士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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