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更一字第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更一字第2號
- 聲請人
- 堡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盛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951號請求所有物返還等事件歷次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951號請求所有物返還等事件歷次開庭法庭錄音光碟,以作為其就該事件上訴使用;而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4 項規定,並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