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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更一字第2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林琮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更一字第2號

聲請人
堡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盛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951號請求所有物返還等事件歷次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951號請求所有物返還等事件歷次開庭法庭錄音光碟,以作為其就該事件上訴使用;而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4 項規定,並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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