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1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6號
- 聲請人
- 賴皇麟
- 相對人
- 正禾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聲請人於本院一0九年度訴字第九0三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為相對人正禾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項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於訴訟繫屬前或繫屬後均得為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903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相對人業經新北市政府以民國108 年12月23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88086535函通知限期改選董事、監察人,惟相對人屆期未改選,原董事、監察人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是相對人已無法定代理人可行使代理權,爰依法聲請選任聲請人於本件訴訟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查相對人業經新北市政府以108 年12月23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88086535函通知限期改選董事、監察人,惟相對人屆期即109 年3 月19日仍不改選,原董事、監察人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有該函及相對人最新變更登記表可查,是相對人已無適格之法定代理人得行代理權以實施訴訟行為,然相對人有為本件訴訟之必要,茲審酌聲請人原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由其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當足以維護相對人之權益,應屬適當,爰選任聲請人於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903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