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3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39號
- 原告
- 大傳媒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紹焜
- 被告
- 台灣藝術電視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文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頻道租賃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