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3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30號
- 原告
- 日商株式会社 J.M.P
- 法定代理人
- 高倉美智春
- 訴訟代理人
- 陳達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陳律律師
- 被告
- 新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銘國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日幣8,311,878 元,換算新臺幣(下同)2,357,249 元(以原告起訴時即109 年5 月29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日幣1 元兌換新臺幣0.2836元計算,計算式:日幣8,311,878 ×0.2836元=2,357,249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3,864元。
㈡原告應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含所附證據)自行送達被告,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