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4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46號
- 原告
- 紘磊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詠蔙
- 被告
- 台灣松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大塚弘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50,60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1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2,67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