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8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84號
- 原告
- 廖偉晶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燁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亞太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分析師陳力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7,92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8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燁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亞太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分析師陳力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7,92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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