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24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24號
- 原 告
- 廣州市綠森園林五金塑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忠成
- 被 告
- 興隨興展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棠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人民幣12萬8,544 元、新臺幣(下同)15萬5,000 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而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即民國109 年6 月5 日臺灣銀行牌告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1 :4.269 元換算折合為新臺幣為54萬8,754元(計算式:人民幣128,544 ×匯率4.269 =548,754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0萬3,754 元(計算式:548,754+155,000 =703,754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710 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7,2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