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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1 日
  • 法官
    許瑞東張筱琪宋家瑋
  • 法定代理人
    簡瑞慶、邱德圳

  • 當事人
    祥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薪豐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28號原   告 祥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瑞慶 被   告 薪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德圳 一、上列當事人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68,74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3,763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93,263元。 ㈡另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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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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